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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于合伙清算出具的借条,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吗?

发布时间:2024-09-18 22:15:04作者:佚名

  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欠款,双方经协商一致形成借条或具有借贷性质的债权债务协议,法律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。近日,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。

  基本案情:

  原告彭某与被告欧某系朋友关系。2020年5月,欧某邀彭某一起合伙承包上海某地办公楼改造项目,工程造价约3200000元,双方约定该项目共投资500000元,彭某出资300000元,欧某出资200000元。2020年10月,欧某多次以该项目需要垫资购买材料为由向彭某催要款项,彭某遂让其妻子郭某向欧某转款共计220000元。2021年8月,该项目工程竣工。之后,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9月,欧某陆续向彭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转款共计220000元。2023年1月,彭某与欧某对案涉项目进行清算,经双方协商一致,扣除欧某向彭某转款220000元,欧某还应向彭某支付110000元。因欧某资金紧张,经双方协商一致,该款项在两年内分两笔偿还,欧某当场出具了两份《借条》。第一笔60000元借款到期后,欧某于2024年1月向彭某转款20000元,之后未再还款,彭某遂诉至法院,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。

  法院审理:

 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首先,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,订立的共享利益、共担风险的协议。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,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。本案中,原告彭某与欧某口头约定合伙承包上海某地办公楼改造项目,并实际出资、共同经营,应认定为合伙关系。其次,案涉项目完工后,经彭某与欧某协商一致,欧某向彭某出具了两份《借条》,载明其向彭某借款110000元,该借条的实质是双方对合伙期间的合伙财产、债权债务的最终清算,具有新的借贷关系合同性质。该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是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,约定将合伙利益分配金额转化为民间借贷款项,由此形成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,合法有效,应受到法律保护。

  综上,本案原、被告双方之间因该笔债务产生的纠纷应按照民间借贷关系进行处理。最终,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欧某应偿还原告彭某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。

  法条链接:

 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(2020年第二次修正)

  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、收据、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,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,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,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,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。

  当事人通过调解、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,不适用前款规定。

  法官提醒:

  借贷与合伙投资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,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。在此提醒广大群众,如若出借款项给他人,一定要按照正规格式打好借条。如果是合伙,合伙人一定要对出资数额、盈余分配、债务承担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,避免出现纠纷。

  


原文链接:https://www.jxzfw.gov.cn/2024/0914/2024091459853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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